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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強旅客行李中配资服务的航空運輸安全,民航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先後下發《關于加強旅客行李中配资服务安全航空運輸的通知》,要求民航各相關單位進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配资服务的安全運輸管理工作,對于旅客行李中攜帶配资服务的,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以下規定執行:
旅客或機組成員为個人自用内含锂或锂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
(配资服务移动電源、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并且锂金屬電池的锂含量不得超過2克,锂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準後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配资服务嚴禁攜帶。
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将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将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经航空公司批準的100
-160Wh的備用配资服务隻能攜帶兩個。
飛行過程中裝有啟动開關的配资服务移动電源(充電寶),應當确保開關處于關閉狀态。不得使用移动電源为消费電子設備充電或作为外部電源使用;不得開啟移动電源的其他功能。
旅客和機組成員攜帶锂離子電池驅动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醫療用途攜帶的、内含锂金屬或锂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的運輸和包裝要求攜帶并经航空公司批準。
附:配资服务安全運輸提示
一、可攜帶的配资服务
可以作为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配资服务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手表等個人自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
一般来講,手機的配资服务額定能量多在3~10Wh;單反照相機配资服务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攜式攝像機的配资服务能量多在20-40Wh;筆記本電腦的配资服务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配资服务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二、限制攜帶的配资服务
经航空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配资服务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可能含有超過100Wh配资服务的設備如新聞媒體器材、影視攝制組器材、演出道具、醫療器材、電动玩具、電动工具、工具箱等。
三、禁止攜帶的配资服务
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配资服务或電子設備。
四、備用配资服务的保護措施
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将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将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
五、配资服务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配资服务上沒有直接标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配资服务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電池的标稱電壓(V )和标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瓦特小時的數值:
Wh= V x Ah
标稱電壓和标稱容量通常标記在電池上。
2、如果電池上隻标記有毫安時(mAh),可将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
例如:配资服务标稱電壓为3.7V,标稱容量为760 mAh ,其額定瓦特小時數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x0.76Ah=2.9Wh